Ⅱ 制劑與原輔包關聯審評審批
在國家局發布146號文之后,隨即在2017年12月4日發布了《原料藥、藥用輔料及藥包材與藥品制劑共同審評審批管理辦法(以下簡稱“管理辦法”)》的征求意見稿,聯合國家局之前頒發的“上市許可持有人”制度,明確了建立以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”為責任主體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,以藥品制劑質量為核心,原輔包為質量基礎,原輔包與制劑共同審評審批而不再單獨審評審批。
上市許可持有人也就是制劑文號的所有者,目前看,基本還是以制劑生產企業(或集團)為主。
在新政的體系下,制劑企業對所選用的原輔包質量負責,與原輔包企業建立授權使用和監督的質量保障體系。
在新政的體系下,原輔包企業和制劑(上市許可持有人)企業所涉及的因素分別如下:
1、原輔包企業
1.1登記原輔包信息;
1.2將已登記的品種,授權給制劑(上市許可持有人)使用,并接受對方的審計;
1.3年度報告(從登記之日起計,每十二個月為一個周期;報告內容至少涵蓋授權情況、變更情況等信息;不按要求提交則被取消登記和使用);
1.4產品如變更,需要將變更信息登記、告知制劑(上市許可持有人)企業、寫入年度報告;
1.5同一原輔包品種,供不同給藥途徑且質量存在差別的,按不同登記號登記;
1.6使用該原輔包的制劑通過專業審評后,根據需要對原輔包啟動現場檢查和注冊檢驗;
1.7制劑未通過審評,停止對原輔包審評;
1.8原輔包再次審評時,如果未發生改變,已完成現場檢查和注冊檢驗的,原則上無需再次檢查和檢驗
1.9對原輔包的審評原則,是按現行技術要求進行技術審評;
1.10原輔包不再生產,主動申請終止登記,并提前告知制劑(上市許可持有人)企業。
1.11適用范圍:制劑注冊分類2.2/2.3/2.4/3/4/5類中使用的化學原料藥,以及各類藥品注冊申請所使用的藥用輔料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材和容器。
2、制劑(上市許可持有人)企業
2.1圍繞制劑的質量要求,選擇合適的原輔包,獲得原輔包企業的授權使用,并監督、審計、能追溯。
2.2制劑審評期間,原輔包變更若導致制劑重大變更,制劑撤回重新申報;
2.3制劑臨床期間,原輔包變更,若導致制劑發生變更,制劑需要補充研究并風險評估,完善研究并滿足倫理后,可繼續進行臨床試驗;若是重大變更,需提出補充申請,總局批準后方可實施。
2.4制劑通過審評審批后,制劑的注冊證明文件注明原輔包登記號,發給原輔包質量標準、生產工藝等文件;
2.5上市后變更原輔包供應商,補充申請并關聯審批。
從藥物本質上看,原輔包只是藥物存在的基礎,所以將原輔包納入藥物全生命周期管理,更科學更合理,使得藥品質量從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,并集中到上市許可持有人這個責任主體,從而可以降低因質量問題造成的藥品安全風險。這勢必惠及廣大患者。
從現狀看,醫藥行業中,制劑企業的質量體系相對更完善,管理水平更高。正如人們常說的那句話,能力越大責任越大。DMF制度使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原輔包企業不合規而造成的風險,使其肩負推進、監督、審計原輔包合規化的責任,也就是變相的通過制劑企業提高原輔包企業的質量體系水平,從而最終提高我國醫藥行業的整體水平。
對于原輔包企業來說,責任主體的轉移,并不代表自身責任的削減。原輔包企業已通過審批而用于制劑的品種,任何影響藥物質量的改變都要慎重,并提前通知上市許可持有人;更重要的是,由于DMF制度明確原輔包的審評按現行技術要求,因此已經通過的情況,不代表該品種獲得暢通無阻的金牌,企業也要不斷根據技術要求,提升相應品種的持續研究,從而維護已占有的市場和不斷開拓新的市場。
未完待續......